【对答】郑也夫×吴思笔谈系列之二|关于秦汉之后中国社会的命名问题
官家集团包括三个主体:皇帝、官府和官吏个人。皇帝立法定规,民间称之为“王法”,这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。官府立法定规,来自“条条”的叫“部门法规”,来自“块块”的叫“地方法规”。官吏个人立法定规,即代理人以权谋私、利用正式规则的空白和自由裁量空间,形成了一套潜规则。
文/吴思
吴思,著名作家、记者、历史学者。1957年出生于北京,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。1996年在《炎黄春秋》杂志担任执行主编、副社长。2009年担任《炎黄春秋》杂志法人代表,现为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。
【编者按:此系列包括郑也夫与吴思的两轮笔谈对答的文章,正陆续独家登出。本文是吴思对郑也夫【对答】郑也夫×吴思笔谈系列|评吴思体系 一文的回应。此文后续第二轮对答的三、四篇请见【对答】郑也夫×吴思笔谈系列完结篇 | 皇帝、官家与潜规则】
我要感谢郑也夫先生对拙作的评论。《潜规则》和《血酬定律》出版20多年了,赞扬者多,批评者少,学术性批评少而又少。批评切磋助人长进,我希望郑先生的批评更尖锐更有力,我们在大问题上也能多走几个回合。可惜,在最大的问题上,他的批评有硬伤。郑先生将批评文字传给我后,我指出硬伤,但郑先生不肯改,说一改我就失去了靶子,学术争论不能这样。还特地叮嘱了一句:“有什么漏洞就往狠了戳。……毛病搁这儿,往死了打吧。”
学术争论不讲情面,又坦坦荡荡,郑先生好气度。我也不能小气了,二三级的分歧姑且放在后边说,接受批评的那些话也放在后边说,这里先说我们共同认可的一级分歧: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应该叫什么名字?
一、官家是谁?谁在“主义”?
我称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为“官家主义”社会,郑先生以为不妥。但我们都同意,教科书使用的“封建主义”也不妥。
我的说法是:历代公认“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”……为了区分开郡县制和封建制,又不好把郡县制称为地方政府主导国家的郡县主义,我就杜撰了“官家主义”这个词。封建主义制度好比商会,许多小老板架着一个大老板。官家主义制度好比暴力垄断公司,大老板吞并了所有小老板,任命代理人当部门和分公司经理,几年一换,不许世袭。
郑先生的说法是:把秦汉之后的社会称为封建主义,是削中国历史之足,适斯大林五阶段论之履。中国古人不这么称呼秦以后的制度,越来越多的当代中国学者也拒称其为“封建制”。但是,“皇权结构则是权力金字塔。郡县制是皇权下面的制度。……吴思说:他杜撰‘官家’以称呼郡县(制),但郡县在皇帝之下,官家怎么好包括皇帝呢?”
这个问题足够大,关系到“我们是谁”的终极之问。郑先生认为我的答案不妥,因为“官家”不包括皇帝,而秦汉之后皇权最大。顺着郑先生的逻辑说下去,倘若“官家”包括了皇帝,还包括了郡县,包括了中央的三省六部,完整地描述了权力金字塔,“官家主义”就应该是不错的命名了。
请看中国最流行的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“官家”词条的释义:(1)指官府。(2)古代对皇帝的称呼。
再请看目前最权威的《汉语大词典》中“官家”词条的释义:(1)旧时对皇帝的称呼。……(例句从略,下同)(2)公家;官府。……(3)旧时对官吏、尊贵者及有权势者的尊称。……(4)旧时吴地妇女对公婆的称呼。……
可见,“官家”不仅包括了皇帝,包括了官府中的“条条块块”,包括了官吏个人,甚至还引申泛滥到社会和家庭,在尊称中体现出中国社会的官本位特征。
“官家”的定义确认了,我们再看“主义”。《汉语大词典》给出了现代汉语中的三个用法:(1)系统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,如马克思主义,达尔文主义。(2)一定的社会制度或政治经济体系,如社会主义,资本主义。(3)思想作风,如主观主义。
“官家主义”属于第二种用法,即一定的社会制度或政治经济体系。细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构词方式,不难看出,封建贵族是封建制度的主导者,即立法定规者;资本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主导者和立法定规者。在这里,“主义”的“主”可以理解为主导,“主义”的“义”可以理解为法规和意识形态体系。照此惯例推演,“官家主义”就是官家集团主导立法定规的政治经济体系和社会文化制度。
按照词典释义,官家集团包括三个主体:皇帝、官府和官吏个人。在官家集团主导的制度中,这三个主体都发挥了立法定规的主导作用。皇帝立法定规,民间称之为“王法”,这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。官府立法定规,来自“条条”的叫“部门法规”,来自“块块”的叫“地方法规”。官吏个人立法定规,即代理人以权谋私、利用正式规则的空白和自由裁量空间,形成了一套潜规则。这三个主体勾心斗角争权夺利,三层规则也往往相互冲突,但总体而言,立法定规者都是官家集团成员,大体也能整合在一个体系之内,故曰“官家主义”。
二、官家是一个阶级吗?
“官家主义”还可能遭遇更深层的质疑。
按照国人熟悉的历史观的基本原则,官家集团属于上层建筑,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,不像封建领主和资产阶级那样,主人的地位植根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之中。如果自身只是一个服务者,只是服务于主人的仆人,在经济基础里没有根基,官家怎能成为这个政治经济体系的主导者?
回答可以分两层。第一层,按照马克思的说法,中国属于“亚细亚生产方式”,官家大规模介入经济活动,从均田到治水,他们存在于生产方式之中。因此,官家本身就可以视为一个阶级。
第二层,如果更深入一步,追究阶级的定义,我们还能看到,从亚当·斯密到马克思和列宁,阶级都是根据各个社会集团与生产要素的关系定义的。资本要素的拥有者叫资产阶级,劳动要素的拥有者叫无产阶级,土地要素的拥有者叫地主阶级。那么,皇帝率众凭借暴力打天下坐江山,夺取这份产业,吃这份产业,维护这份产业,暴力要素的拥有者是否也应该视为一个阶级?资本土地之类的生产要素是谋生手段,暴力要素也是谋生手段,而且更加古老、更加原始,猩猩抢地盘就用这种手段。同属基本生存策略所凭借的资源的拥有者,当然应该按照同一规则定义为阶级之类的基础性社会集团。
三、几种命名的比较
2004年,我杜撰出“官家主义”概念的时候,已知的可选概念至少有五个:封建主义(教科书)、东方专制主义(卡尔·魏特夫,1957)、王权主义(刘华泽,1987)、皇权专制主义(李慎之先生2003年去世前多次使用),还有散见于海外史书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。2004年之后,我见到的可选概念至少还有两个:一是“宗法地主专制社会”(2006),冯天瑜先生在《“封建”考论》中论证了秦汉之后并非封建社会,然后用心良苦地推出了这个面面俱到的复杂概念。二是俞可平先生的“官本主义”(2013)。
上述七个命名,各自都有道理,至少有一番可以理解的来历。详论一个“封建主义”,冯天瑜先生就写了一本专著,这篇短文只能点评几个比较流行的概念,在比较中证明“官家主义”的概念并不多余。
从权力集中度的角度看,欧亚大陆各地从部落走向了封建制度,再进入中央集权制度,人类共同体的规模逐步扩大,暴力或武力的集中度也逐步提高。在这个谱系中,封建主义与中央集权专制主义,不过是主权分立与集中的两端。用数字表示,在1-10的刻度上,如果把主权分散的部落状态设定为1分,把中央集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斯大林体制设定为10分,那么,封建体制大概分布在3-5分,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概分布在6-10分。在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中,6分是十七八世纪西欧的绝对主义政体,7分是奥斯曼和莫卧儿王朝的东方专制主义政体,8分以上是秦汉以来中国的官家主义政体,10分就是斯大林创建的极权政体了。
由此可见,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概念很有价值,但只是概念家族的姓氏。在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家族内部,还有老大老二老三。老三是西欧的绝对主义,面对四大不好惹:教会、武装贵族、自治市镇和周边列强。老二是西亚、中亚至南亚的东方专制主义,面对三大不好惹:教团、武装贵族和周边列强。老大是中国的官家主义,有时周边的游牧帝国比较强大,但经济和文化实力不足,只能算半个不好惹。这就是说,东方专制主义(前身是孟德斯鸠笔下的专制主义)的概念只能描述一元化水平较低的西亚-南亚帝国,不应该与大一统的官家主义混为一谈。
在上述七个命名之中,我觉得“皇权专制主义”最靠谱,但有两个缺点:一是无法用于分析现当代,二是过于尊重皇权。皇权专制当然不错,但不能忽视条条块块的独立性和官僚代理人发展出来的潜规则。强势精明如毛泽东,也要面对各部委的“条条专政”,地方“独立王国”的针插不进、水泼不进,还要放“走后门”一马。当代则有“政令不出中南海”之说。潜规则更是无代无之,地盘广大且有持续扩张之势。总之,皇权的作用是有限的,只是官家集团中的一股力量,有时还未必是主导力量,只能发挥维持会长的作用。
“官本主义”强调了中国社会的官本位特征,让我们看到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,官权在各种社会权力中处于支配地位,中国社会的等级体系、荣誉体系、资源分配体系、礼仪体系和特权体系等都建立在官权本位之上。这种视角很重要,可以帮助我们看清社会转型之要务,问题是偏离了突出主导者的命名惯例。封建主义、资本主义和官家主义都突出了那个社会和政治经济体系的主导力量——封建贵族、资产阶级和官家集团,官本位只是官家作为主导力量确立之后的社会和文化后果。在展开论述中,俞先生补充说,专制主义是官本主义的典型特征,君主主义是官本主义最高表现,官本主义是君主主义的日常形态(《学术前沿》2013年5月)。“君主主义”+“专制主义”近乎“皇权专制主义”,再补上官权的支配性地位,大轮廓颇为完整,但还是少了条条块块和官僚代理人开辟的潜规则地盘。
四、值得讨论的几个问题
最后再说说其它问题。我接受郑先生的多数批评,在少数问题上有所保留,其中一些问题还值得继续讨论。下边拣比较重要的说。
第一,郑先生说,《潜规则》和《血酬定律》中各篇文章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,有些文章归类不对。——确实如此。
第二,郑先生说,“血酬”在描述新王朝建立时并无新意,但用于分析暴力谱系有潜力,且《血酬定律》多篇文章仍属潜规则研究,未完成血酬理论系统构建。——大体如此。《血酬定律》出版之后,我继续探究血酬定律涉及的成本和收益,讨论了血汗替换关系,画出了血酬定律曲线。最近又将暴力掠夺的血酬定义为1.0版,打天下坐江山之后凭借立法定规获取的“法酬”定义为血酬2.0版,官僚代理人凭借合法伤害权获取的潜规则收益“规酬”定义为血酬3.0版。这些后续便是“潜力”的发挥。新书《顶残》讨论的重点就是立法定规与法酬最大化的关系。
第三,我在《潜规则》附录里讨论了“right”的译法,认为“权利”不如“权分”。郑先生认为“正分”更接近“right”的本意,权分很容易被潜规则扭曲。我同意。倘若丁韪良先生1862年不是把“right”译为“权利”而是译为“正分”,接续传统的“名分”和“本分”,当代国人该省去多少麻烦。现在,权利的译法流行了一百多年,“权分”多少还照顾了百年来的小传统,郑先生的“正分”更精准地接续了中外两大传统,却抛弃了小传统,拨乱反正所需的力度更大了。
第四,帝王是潜规则的主体吗?郑先生认为不是。他说帝王是与潜规则对应的规则的颁布者,虽然屡有不按规则行事的举动,但那通常是明火执仗,何需“潜隐”。我不同意这个说法。在历史上,当皇帝偏离儒家道德规范、违背自己或祖先颁布的法律的时候,通常会掩饰自己的违法背德行为,遏制批评,此时皇帝就是潜规则的主角。
第五,在《潜规则》后记里,我说“建立帝国制度(即后来所说的官家主义制度)是对中国社会的一次重组,重组后的社会只需要同样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财产的投入,就可以获得优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安全和秩序。”但是,在这种制度下,“官吏代理集团比分封的贵族集团更不关心百姓的死活。”
郑先生说:“吴思后两段话相互矛盾。他强调帝制比起封建制高效和节约,却又说帝制下的官员不关心民众死活,与民众关系脆弱。在封建制与帝制的选择中笔者投票封建。两种制度下的官民关系差异太大。但帝制的更大弊病是帝王本身,他的任意性屡屡给社会带来最大的伤害。这是封建主乃至官员都无法比拟的。”
如何比较封建制与郡县制或官家主义的优劣,这是古往今来反复出现的问题。且不说封建色彩更重的西欧演化出资本主义,封建色彩更重的日本比较顺利地完成现代化转型,即便在前资本主义时代,也存在优劣比较问题。郑先生写道:“封建制与帝制,哪个制度下战争更多,殊难评估。且不论帝制之下不少外战内乱。王朝每每二百余年便崩盘,血战充斥在王朝更替的漫长年月中。故评估必须是跨越王朝的,通史性的。对此笔者只有疑惑,没有定论。”
第六,在《潜规则》的代后记里,我转述司马迁引用贾谊的话:“兵革不休,士民罢敝。今秦南面而王天下,是上有天子也。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,莫不虚心而仰上。” 我说:“秦帝国的建立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战乱和半无政府状态,为社会确立了秩序,展现了结束无休止的征战的希望,因而深受欢迎。”郑先生完整引用贾谊的议论之后说:“这段话,显示贾谊历史观之丰厚。一方面他否定秦制。另一方面他以为普通百姓切望保命,故在秦灭六国时,宁可臣服秦国。笔者看不出有秦国‘深受欢迎’的意思。”
郑先生批评得对。民众欢迎和平而稳定的秩序,但未必欢迎有虎狼之国称号的秦国。在战乱结束而秦朝的残暴尚未显现之前,民众是什么心态?大概在松一口气或欢迎的同时,夹杂着无奈、担忧和恐惧吧。上述各种情绪,在不同群体应该有不同比例的组合,“深受欢迎”的断语不妥。讨论这个问题,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世界。乌克兰和俄罗斯如果停战,应该受到双方民众的欢迎。是不是“深受欢迎”,则取决于停战条件,取决于民众是哪国人。但每天伤亡上千精壮男子的代价太大了,即便停战条件对乌克兰不利,古人所谓“宁作太平犬,不做乱世人”的心态也有复现的可能。乱世死亡的风险越大,这种心态应该越常见。
没有提到的问题还有一些,我接受批评之处就不一一细说了。前述第五和第六点,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,这里就以这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结尾吧。
【待续】


